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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润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亮晶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润琴,陕西亮晶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978号申请执行人马润琴,女,汉族,1970年7月15日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被执行人陕西亮晶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沟百龙大厦。法定代表人黑伟峻,系该公司经理。马润琴申请执行陕西亮晶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7)第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亮晶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马润琴支付案件款84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元、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马润琴以被执行人陕西亮晶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私下向其支付全部案件款为由,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区劳仲字(2017)第2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