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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5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丽诉被告贾德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贾德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5353号原告:刘丽,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贾德贺(又名贾立新),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刘丽诉贾德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晓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婧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