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许自兵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自兵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刑初373号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自兵,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肥东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自兵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自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许自兵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曹某人将其承包的肥东县八斗镇八斗社区东宋组大英塘塘埂上的161棵杨树砍伐出售,后被肥东县八斗镇政府工作人员制止。经鉴定:被砍伐的161棵杨树立木材积为13.2立方米。另查明: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许自兵接肥东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交代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某人的证言、承包合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和图片、证明、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及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自兵违反有关森林法律、法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任意采伐其承包的水塘塘埂上的林木10立方米以上,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许自兵能自行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自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