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与钟某1、钟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2072号原告: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韶关市东堤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全某,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文,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1,女,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钟某2,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钟某3,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钟某4,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诉被告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了拖欠的医疗费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系自由行使其诉讼权利,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侯传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惠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