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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尹玉琴与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玉琴,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1968号原告尹玉琴,女,汉族,1929年8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法定监护人,张某,女,汉族,1956年6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508号。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242号。法定代表人,冯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尹玉琴与被告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玉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2元,减半收取225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毕智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彩娥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媛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