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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8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黄大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黄大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840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主要负责人:徐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铭滔,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大雪,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住广西横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黄大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大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黄大雪信用卡(卡号:62×××38)欠款未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768.72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7年3月10日,利息为2544.54元,滞纳金为89.61元,用卡无忧费12元,信用保障费9元,取现手续费20元,此后的利息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大雪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黄大雪持卡透支消费后,未依约归还本金,原告请求其偿还本金、利息、滞纳金及费用等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请求全额还款,已无最低还款额,则本院对滞纳金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大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768.72元、滞纳金89.61元、用卡无忧费12元、信用保障费9元、取现手续费2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10日利息为2544.5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大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思审 判 员  赖 洁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凤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