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与什邡市福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什邡市福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0682744655085K。法定代表人:何志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义,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什邡市福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李廷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毅,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什邡市福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什邡市杰盛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汝良审判员 张时春审判员 贾华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