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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民初2732号原告:刘某,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王秀涛,固安县温泉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涛、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固安县礼让店乡××房屋××及外跨院,价值25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再婚。××××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另外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无法沟通。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不仅含辛茹苦的将被告未成年的女儿抚养成人,还为被告的父母治病,原告毫无怨言,但是被告总是不把原告当成自家人,被告家有事经常不与原告商量,被告的打工收入也不交给原告。原告现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诉至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赵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同为沙河口村人,年龄相差一岁多,怎么说不了解,我除了做农业外,出去打工,养活家人。我与被告结婚时女儿已经超过18岁,每次打工回来挣的钱都归原告保管,前不久还给原告4500元,从2014年我还给原告上了一份保险,每年4800元,我认为我们的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均系再婚,于2005年农历八月二十二按照农村的风俗习惯办理了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有事不与其商量,被告打工收入不交给原告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提出双方感情没有到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涛、被告赵某的当庭陈述,婚礼礼单、固安县民政局结婚证,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考虑原、被告结婚已十二年,虽无婚生子女,但也没有大的矛盾,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夫妻间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是难免的,但只要彼此多关心、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被告在今后积极上进,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即有和好希望。为了家庭的和睦幸福,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