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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某、渭南市迎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某,渭南市迎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537号原告:张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之父),男,汉族,农民。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渭南市迎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被告公司员工),女,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某、渭南市迎宾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689元,减半收取计6344.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山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靳兴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