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铜川新区东升租赁站诉陕西呈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新区东升租赁站,陕西呈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641号原告:铜川新区东升租赁站,住所地铜川市新区鹏飞建材市场北。负责人:惠慧慧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春,男,系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强,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呈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杨寨街道办段村。法定代表人:巨海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铜川新区东升租赁站与被告陕西呈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铜川新区东升租赁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新区东升租赁站撤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79元免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