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医生。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员工。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给付孩子2016年全年度抚养费72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杨某某已交纳案件款7200元、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00728号民事调解书中给付2016年全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江涛执行员 李 剑执行员 罗希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梦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