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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8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李凤娟、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李凤娟,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86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35号。法定代表人:罗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乔乔,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娟,女,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身份证:XXXX。被告: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5号。法定代表人:杜刚。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李凤娟、成都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红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