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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万根英与张弢、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根英,张弢,江琴,高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103民初2347号原告:万根英,女,汉族,1976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张弢,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江琴,女,汉族,1979年8月10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高保华,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万根英与被告张弢、江琴、高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根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弢、江琴、高保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根英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3万元、利息暂定120万元,本息共计353万元(按月息1.5分暂计算至起诉时)。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被告张弢、江琴因资金周转困难,主动找原告,向原告借款,承诺按月息1.5分计算支付利息。原告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期间,陆续向被告借款共计233万元整。因双方之间借贷次数过多,被告应原告要求,于2014年8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因资金周转需要,本人张弢、江琴在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向万根英借款共计233万元整,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自2014年8月始按月息2%支付利息,如到期未归还借款,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被告高保华在借条的无限连带担保人处签字。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提出如前诉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弢、江琴欠原告万根英借款本金233万元,利息110万元,总计343万元,被告张弢、江琴按如下计划还款:2017年11月30日归还50万元,2018年3月31日归还50万元,2018年6月30日归还50万元,2018年9月30日归还5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归还50万元,2019年3月31日归还50万元,2019年6月30日归还43万元。二、被告张弢、江琴如未按照上述还款计划执行,原告万根英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万根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40元,减半收取175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520元由被告张弢、江琴共同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珊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人民陪审员  刘春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珮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