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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5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与韩大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韩大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5003号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977926384XT,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大弄201号。法定代表人凌云,主任。委托代理人许舟华,浙江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大慧,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诉被告韩大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2661元,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俞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管毅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