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红艳与梁雪梅、高辉、梁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红艳,梁雪梅,高辉,梁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郭红艳,女,1964年12月13日生,蒙古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梁雪梅,女,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高辉,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梁雪峰,男,1976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郭红艳与被执行人梁雪梅、高辉、梁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梁雪梅、高辉、梁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红艳借款本金5万元,并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三被告承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2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