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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辖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林军、郑梅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军,郑梅成,黄美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辖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军,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梅成,男,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审被告:黄美云,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诉人林军因与被上诉人郑梅成、原审被告黄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2民初187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林军上诉称,涉案借据签订地位于广东省××区,且其与郑梅成曾口头约定,如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审理。郑梅成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黄美云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曾作出管辖约定,则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全部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位于××××州区,即涉案货币的支付和接收一方住所地皆位于该地区,故该地区同时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林军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林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黎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