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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传武与被执行人赵生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传武,赵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乔传武,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2211970********,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星海花园********室。被执行人:赵生龙,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122196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河西路豪威小区*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乔传武与被执行人赵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宁0122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赵生龙偿还申请执行人乔传武借款80000元、利息3382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76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654元,执行标的共计116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生龙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生龙名下位于贺兰县马家寨豪威热力公司工程楼4单元501室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20050812)。经向银行、房屋、车管、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赵生龙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生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及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现申请执行人乔传武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生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不要求本院对上述查封房屋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属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波审判员 马小梅审判员 张延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廷政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