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刑初10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强,住北京市西城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同年4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姬瑞明、朱晓平(实习),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6)813号起诉书、郑金检公诉刑变诉(2017)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强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才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强及其辩护人姬瑞明、朱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被告人刘强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兴业大厦注册成立河南省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构该公司为南京市南京文交所钱币邮票交易有限公司在郑州的代理商,能够代理发行该文交所的原始股等事实,诈骗被害人刘某某、聂某某、薛某1、朱某某、许某某、陈某1等27名被害人总计170余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强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聂某某、薛某1、朱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某1、万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银行明细、POS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刘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涉案金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应为八九十万左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被告人刘强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应为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刘强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兴业大厦注册成立河南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鑫阁公司),虚构该公司为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文交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在郑州的代理公司,能够代理发行该文交所的原始股等事实,诈骗被害人刘某某、聂某某、薛某1、朱某某、赵某某、伍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海某某、薛某2、戈某某、王某1、张某5、尹某某、王某2、陈某2、丁某某、秦某某、王某3、梁某某、王某4、郭某某、夏某某、李某2、许某某、陈某1等27名被害人总计1779768元。所骗钱款用于公司费用,个人出借、消费等支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2015年2月份的一天,其的手机接到一条短信,大致内容为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兴业大厦2207室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做上线操盘炒股,到店的人就有礼品相送。之后的一天其就到了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兴业大厦2207室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公司门口吧台前部标注文字为南京文交所河南总代理。一个叫丁文浩的男青年接待的其,还让其买他们提供的原始股,其领取了公司发的一份明信片礼品之后就回家了。后来其又去了一次,工作人员让其购买原始股票,说可以高额回报,其没有买,领了一套马踏飞燕的明信片就回去了,到了7月份的一天,其又接到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电话,其去了该公司,该公司一个叫王子琪的销售部经理和叫琳琳的女孩接待的其,她们俩就给其讲公司有南京文交所的原始股票,而且公司是南京文交所5915等号段的河南总代理,让其购买,并说这个原始股10月份上市后就有本金30%的获利,每股26块钱,其可以免费注册开户成为会员,其听了之后想着可以获利其就同意开户,随后王子琪用其的身份证在网上给开了一个户,其买了500股抗战大阅兵明信片原始股,其在公司刷卡9000元,付现金4000元,王子琪给其开了一张河南藏鑫阁收藏专用票,后来其就走了。第二次是9月10日接到藏鑫阁王子琪的电话,告知其又给其申请了500股抗战大阅兵、100股中银荷花钞,让其交钱认购,其带着现金到了藏鑫阁公司,又购买了500股抗战大阅兵和100股中银荷花钞,其在公司刷卡13100元,交付现金11000元。王子琪给其又开了两张河南藏鑫阁收藏专用票。到了今年10月10日的时候,其去河南藏鑫阁公司看其所购买的原始股上市没有,却发现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2)被害人薛某1的陈述,2014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其的手机接到一个固定号码电话,说是河南省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他们公司是南京文交所的河南总代理,专门做南京文交所电子盘交易,炒的都是钱币、邮票、纪念册,类似于股票形式,如果其有兴趣的话可以去看看。12月底的一天,其就到了金水路兴业大厦2207室河南省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去了之后一个叫牛志峰的经理接待的其,牛经理就让其看他们公司大厅的电视屏幕,上面播放的电子盘线路图,随后牛经理就给其讲其可以在他们公司开户成为会员,购买他们的原始股,等购买的股票上线后就可以在所开户头内炒股,还给其讲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做上线操盘炒股免费开户,其拿钱买他们提供的原始股,原始股6-8个月之间上线,上线的第一天就会盈利本金的30%。2015年1月26日,其就到了藏鑫阁公司找到牛志峰,在牛志峰的操作下其开了一个户,接着给其推荐了一种原始股12生肖龙年明信片,每股单价58元,于是其就购买了500股,在其公司内刷卡29000元,牛志峰给其开具了河南藏鑫阁收藏专用发票。2015年3月2日,牛志峰给其打电话说其公司又新进一种中国民族风情电话卡原始股,其当天到了公司,牛志峰又给其引荐了公司总负责人刘子辰,刘子辰安排牛志峰又帮其买了1200股中国民族风情,单价68元,牛志峰给其开了河南藏鑫阁收藏专用票。2015年3月13日,牛志峰还给其打电话说公司又有一种IC电话卡原始股,这个股票在三四月就会上市,其又以单价38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股,他还是给其开了河南藏鑫阁收藏专用票,之后还是让其回去等消息。后来的每个月其都会拿着他们给其开的票据去他们公司,问其购买的原始股什么时候到位,到了6月份的时候其再去公司,没有见到牛志峰,其找刘子辰,刘子辰说牛志峰不干了。到了7月底的时候,刘子辰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公司,其到了之后刘子辰给其说中艺文交所又发行了一种原始股,该股票两个月就上市,他让其看了一个账户,还说是别人的账户,已经收益不少,其购买是110元,保证每股可以拉到200元,其又购买了110000块钱的,刘子辰安排会计给其开的收据,拿到收据其就回家了,到了10月8日其发现藏鑫阁人去楼空,所以就和其他受害人到经侦大队报警。(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朋友孙静对其说她在金水区金水路兴业大厦2207楼上的藏鑫阁公司做代理操盘,让其没事的时候可以去看看,于是到了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其就到了孙静所说的藏鑫阁公司,一个叫牛志峰的客服经理接待的其,之后刘子辰过来对其说,现在代理操盘利润低,想来钱快的话,他们公司出售南京文交所发行的原始股,最多三个月就能上市,还说他们公司是南京文交所发行原始股的河南总代理。刘子辰说包括明信片、邮票、钱币等,这些出售的原始股都是南京市文交所发行的。到了2015年7月11日,刘子辰公司开了一个产品推介会其参加了,这个推介会主要推介南京文交所的原始股,这之后其决定购买藏鑫阁公司的原始股,到了7月13日,其到了藏鑫阁公司,刘子辰和一个叫刘琳琳的女的接待其,可是刘子辰没有给其讲南京文交所原始股的情况,而是给其介绍了“中国艺术品交易所(中艺)”发行的原始股,刘子辰说中艺发行的荷花邮资封片原始股上市快,收益多,至少能保证其15%的收益,刘子辰还说他公司是中艺的二级代理商,其就买了1000股,在公司的pos机上刷其的平安银行和招商银行卡,共刷了110000元,刘琳琳还给其出具了河南藏鑫阁收藏专用票,并且在网上给其开户。到了9月28日晚上,藏鑫阁公司的客服经理王子琪给其打电话说中艺又发行了香港回归全张原始股,上市时间也很短,50块钱一股,收益也会很可观,10月1日前购买就截止了。第二天其就到了藏鑫阁公司,在刘琳琳的操作下,其又刷卡50000元钱,购买了1000股香港回归全张原始股,刘琳琳又给其开了收据。到了10月8日,其到藏鑫阁公司,发现已经人去楼空。而且刘子辰、王子琪、刘琳琳他们都联系不上了。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伍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海某某、薛某2、戈某某、王某1、张某5、尹某某、王某2、陈某2、丁某某、秦某某、王某3、梁某某、王某4、郭某某、夏某某、李某2、许某某、陈某1等其他被害人的陈述与上述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1证实,2014年12月29日,其受朋友委托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兴业大厦2207室租赁给河南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具体经办是刘总,真实姓名不知道,租期一年,月租金25000元,三个月一交,押金25000元,2015年10月份其找刘总要接下来的三个月租金时,发现公司搬走了,连押金也没要。(2)证人兰某某证实,其是2014年认识刘强的,和刘强是男女朋友关系,认识两三年了,2015年中旬,刘强用其的身份证开个户,具体开的什么户不清楚,2015年10月份,忽然联系不上了刘强了,后来刘强用一个陌生号码和其联系,其很生气问他为什么消失了,他说工作上出问题了。(3)证人万某证实,其在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有限公司任市场部副经理,其公司没有授权河南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2126号段”和“5915号段”代理商编号对应的都不是河南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126号段”对应的代理商是江阴市恒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5915号段”对应的代理商是北京乔克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证人张某1证实,其是江阴市恒隆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不知道也没有授权河南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2126号段”的二级代理。其不认识刘强,池立峰是其向南京文交所钱币邮票交易有限公司推荐的二级代理,但池立峰不具备向下面发展代理的权利。3、书证(1)受案经过,证实经被害人报案后案件受理的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强系被抓获到案。(3)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河南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是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经纪会员单位,5919经纪号段和5915经纪号段不是河南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纪号段代表经纪会员单位的编号,具有唯一性。5919经纪号段为北京紫金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5915经纪号段为北京乔克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强是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投资人会员,不具备发展其他投资人会员的权限,仅限操作自己交易账户中的投资,该会员其他行为与交易中心均无任何关系。(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强系成年人,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藏鑫阁公司出具的收藏专用收据、签购单复印件若干份,证实被害人购买藏鑫阁公司的原始股后,公司向被害人出具了收藏专用收据及涉案数额的事实。(6)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李某1,被害人聂某某、薛某1、朱某某、许某某、陈某1等人辨认,被告人刘强就是藏鑫阁公司的老总即刘子辰。(7)被骗资金明细表,证实27名被害人被骗资金的数额共计1779768元。(8)照片若干张,证实藏鑫阁公司电子体验区及招牌宣传称公司是南京文交所5915号段经济代理和2126号段经纪会员的事实。(9)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经刘强结算的银行卡于2015年交易的情况。3、被告人刘强的供述,2014年9月份的时候,其了解了一个新的行业即南京文交所钱币交易中心,就是像股票、黄金、白银一样的股票大盘。大致内容就是拿钱买大盘里面的股票,买涨、买跌。了解之后,其就尝试拿钱在网上注册南京文交所钱币交易中心的会员,注册时还需要自己的身份证号、中国农业银行卡、联系方式,成为会员之后其把钱存到绑定的银行卡里面,其通过互联网入到南交所的大盘里面进行买卖,其整个操作过程有入金和出金,可以买选定股票的涨与跌,其操作了有两三个月,三万块钱赚了一万多块钱。在做这个期间,因为其朋友说一级市场不好做,在二线市场做还属于新市场,可发展空间比较大,然后其和朋友协商用他的2126号段在郑州开个公司进行操作,刚开始朋友也同意了,于是2015年3月份,其在郑州市找了一个网上注册公司的,在郑州注册了河南藏鑫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是公司的总经理,在公司日常业务中其都自称叫刘子辰,负责公司所有事务。公司注册以后其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兴业大厦楼上租了一个房子,之后其边招人、边装修所租的房子,最多的时候公司人员有三十个人,公司分客服部、销售部、操盘部、人事部、财务部等。人员到位之后其就给所招的人员进行行业内容、专业知识、界面操作、大盘买卖的培训,培训后他们就开始找客户,先通过电话邀约找客户,同时说明客户到了之后就有礼品相送,开户之后有官方礼品相送,其给客户说有原始股,5到8个月上市,也可能不上市,买了只要上市就获利,不上市再额外退5%本金违约金,上市直接获利上市金额的30%。其所说的原始股都有中国民族风情片、建军片、孔明小型章、XXX诞辰100周年小型张等。其公司共发展了二十多个客户,其直接接触的有十个左右,其它的都是业务人员做的,有的是客户通过POS机刷卡,还有的是交现金,最后他们的钱转到其办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上,涉案总金额其没有详细算过,到了2015年9月底其没有钱交房租了,公司就解散了。2126号段是池立峰公司的号段,其没到池立峰所在的公司去过,池立峰说他和几个朋友开了一个公司,拿了南交所一个2126的号段,有这个号段南交所准许开他们的户,买他们大盘上的钱、币、邮票、贵金属等股票。其公司不是2126号段的河南郑州总代理,仅仅是口头上让其用。到了2015年4月中旬,其公司开始发展原始股业务,通过藏鑫阁公司发展客户,让他们尝试购买原始股,藏鑫阁公司不是南京文交所的相关号段原始股总代理,也不是二级代理。其公司发展原始股的时候说的是其公司是南京文交所5915号段的郑州总代理,其实5915号段是北京乔克公司的代理的,这个公司是二级代理公司。前期乔克公司仅仅允许其公司用5915号段开户,开户后可以开展什么业务乔克公司没有授权。向客户们说藏鑫阁公司是南京文交所5915号段郑州的总代理是一种营销模式是说谎。公司发展购买原始股客户的钱用于发给公司员工工资七万多元,员工宿舍的房租一万六千二百元,公司水电费、物业费有一万七千多元,其用女朋友身份证信息开户注册了文交所会员进行买卖亏了七万元,借出十一万多元,2015年8月份给其爸五万元,其和女朋友租房花费有四万元,2015年9月份其走了之后在河北三河市燕郊镇租房花费一万多元;帮朋友租房花费两万多元,给公司配电脑花费有几万块钱,还给几个联系的群里面的人陆续转了四十多万元钱,其它的生活中花了,都是客户的钱。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刘强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关于被告人刘强辩称涉案金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的意见,经查被害人供述、相关收据、签购单、被害人被骗资金明细表、银行卡交易明细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数额。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强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强虚构其公司是南京文化艺术产权交易所相关号段的代理公司,谎称公司上市并发售原始股,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所骗钱款用于公司费用,个人出借、消费等支出,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强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4月8日起至2028年4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强退赔被害人刘某某、聂某某、薛某某、朱某某、赵某某、伍某某、张某2、张某3、张某4、海某某、薛某2、戈某某、王某1、张某5、尹某某、王某2、陈某2、丁某某、秦某某、王某3、梁某某、王某4、郭某某、夏某某、李某2、许某某、陈某1等二十七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七十七万九千七百六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培德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留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