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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5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顾立雨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立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5626号原告:顾立雨,男,汉族,1976年2月7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38-2号。负责人万欣,该分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彦,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孔善波,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立雨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为淮安移动公司)通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邵海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立雨,被告委托代理人徐彦、孔善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立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188××××7777的移动号码SIM卡补发原告;2、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法院认可);3、判令被告承担因其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元(暂定);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88××××7777机主登记为吴波,但号码一直由原告使用,由原告享有相关权利、��担相关义务。2017年8月被告所属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其公司规定,在没有校验密码的情况下即擅自为该号码办理停机,给原告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后经原告交涉,被告承认工作失误,为原告办理了复机。2017年9月28日下午,被告工作人员又擅自为其他人补办了188××××7777的SIM卡,导致原告无法使用该号码。188××××7777系吉祥号码,补办该号码需身份证和密码双重校验,密码在原告处,被告在未进行双重校验的情况下,即为他人办理该号码,存在重大过错,故具状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淮安移动公司辩称:188××××7777号码登记机主为吴波,吴波于2017年9月28日持身份证办理了补卡手续,原告非188××××7777号码的合法使用人,其与188××××7777号码权利义务无关,请求驳回原告顾立雨的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顾立雨曾办理号码为188××××7777的���动电话卡一张,于2017年5月5日将该号码转让给案外人吴波,并在被告淮安移动公司处办理了过户手续。2017年9月28日,吴波到被告处办理了188××××7777的号码补卡手续。庭审中,原告要求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2017年5月5日中国移动业务受理单4份、2017年9月28日中国移动业务受理单1份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原告与被告已于2017年5月5日就188××××7777卡号解除了电信服务合同,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该号码已过户案外人吴波,案外人吴波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依该电信服务合同为案外人吴波进行补卡业务,系正常履行与案外人之间电信服务合同行为。原告所谓的使用权需在机主吴波的让渡下方可行使,更不得影响机主吴波的正常使用。此外,起诉主体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与被告就涉案卡号无合同关系,故原告无起诉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对原告的撤回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因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本院亦不予准许。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立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海州��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风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