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铁林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生,李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字第1053号申请人赵立生,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李铁林,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申请人赵立生依据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铁林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在监狱中服刑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对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长安街6号4层4-1房屋本院予以查封,对其名下车辆,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将该车辆解除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义务,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宿 航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彦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