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交通运输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特8号申请人: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博览城19幢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509968040(5-7)。法定代表人:王玉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凤台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1003065918L。法定代表人:梁栋,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传松,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亚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凤台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凤台交通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通亚达公司称:申请撤销淮南仲裁委员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淮仲裁字【2016】229号仲裁裁决;本案申请费用由凤台交通局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凤台交通局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013年2月18日,凤台交通局和合肥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发布凤台县2013年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我公司购买了十四标段、第四标段的招标文件。因我公司编制人员疏忽,在投标函报价中仅列了丁集徐庄桥(661847元)和关店大程桥(799863元)2座桥的清单报价,而漏列了古店乡胡桥路一桥(435304元)的清单报价,形成实际我公司报价为1461710元,从而成为第十四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了更正此事,我公司代表于合同签订后第三天找到时任局长王东红,最终协商古店乡胡桥路一桥工程款为30万元,由我公司先施工并补办相关手续。后因王东红涉嫌其他犯罪致使手续没办,我公司为此找到时任分管局长李传峰,为此,2014年12月23日下午,在凤台交通局三楼会议室,凤台交通局邀来凤台县监察局刘涛、我公司代表、相关专家辅助人员商讨工程结算事宜,会议由李传峰主持、办公室主任王安东做会议记录,大家一致意见先由我公司按工程量清单制作结算书,最终以政府审计为准。后我公司制作了第十四标段完工结算书,由凤台交通局报送凤台县审计局,凤台县审计局仅以合同价审计。因凤台交通局在仲裁时隐瞒了本案的关键证据即关于十四标段相关事项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仲裁裁决以合同价格作为认定结算的依据;二、十四标段的最高限价150.086元在开标前未经政府审计,程序不合法;三、在仲裁时,我公司提出清淤工程量1572立方米不在合同价内,淮南仲裁委没有委托评估,也没有裁决,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凤台交通局称:凤台交通局在仲裁时,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控制价等证据支持答辩观点。通亚达公司明知是三座桥的工程量仍按两座桥的价款报价,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在2014年12月23日,没有召开通亚达公司申请中称的相关会议,更不存在会议纪要。请求驳回通亚达公司的撤销仲裁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14日,淮南仲裁委员会作出淮仲裁字【2016】229号裁决:一、被申请人凤台县交通运输局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付给申请人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7726元,利息61947.1元,合计439673.1元;二、驳回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裁决请求。通亚达公司与凤台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庭审理期间,通亚达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2014年12月23日下午,曾经在凤台交通局三楼会议室召开过由凤台交通局、凤台县监察局、通亚达公司、相关专家辅助人员参加会议,也没有要求凤台交通局提供相关证据,更没有申请仲裁庭向凤台县监察局、相关专家辅助人员调查取证,来证明2014年12月23日下午在凤台交通局三楼会议室召开过相关会议。在本案审理中,通亚达公司同样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014年12月23日下午在凤台交通局三楼会议室召开过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通亚达公司施工的清淤工程是在四标段工程中,而通亚达公司申请仲裁依据的是十四标段的中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本院认为:通亚达公司在仲裁庭仲裁过程中,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证明的义务。其称2014年12月23日下午在凤台交通局三楼会议室召开过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却提供不出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也没有申请仲裁庭向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在其主张没有得到仲裁庭支持后,将其举证不能的责任推给凤台交通局,认为凤台交通局隐瞒证据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通亚达公司申请称十四标段招标程序不合法及通亚达公司清淤工程量是否需要委托评估一节,因该内容属于实体审理,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故本院对此不予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通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郑 植审判员 刘凤玉审判员 姚多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