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个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个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个旧市金湖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正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大铭,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锡城镇小凹塘。负责人郭延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个旧市安全管理监督局作出的(个)安监矿罚字(201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个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3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人民币191585.53元。剩余款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01执74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费人民币4400元,由被执行人山东章鉴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交纳(予以免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文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