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澧县支行与湖南福星米业有限公司、赵绪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澧县支行,湖南福星米业有限公司,赵绪舫,任修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澧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澧州路***号。主要负责人冷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福星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大堰垱镇白云寺居委会三组。法定代表人赵绪舫,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绪舫,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被执行人任修菊,女,196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澧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福星米业有限公司、赵绪舫、任修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清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怒江审判员 李世支审判员 曾祥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