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林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孟祥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孟祥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423号原告:吉林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吉林大街150号。法定代表人龚建兴,总经理。被告:孟祥宇,住吉林市。原告吉林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祥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公司销售员,2017年9月13日,被告在给顾客试戴首饰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同时拿出四条项链给顾客试戴,并将其中一条重64.7克,价值21351.5元的项链丢失,给公司造成损失,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351.5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16年2月起至今在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道北宁里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居住,已在吉林市居住满一年以上,故申请将本案已送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吉林市船营区,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