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耀辉诉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辉,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2506号原告:张耀辉,男,1964年1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北药集团。法定代表人郭亦德,职务经理。原告张耀辉诉被告嫩江县宏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耀辉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