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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财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亿丰恒胜海绵有限公司、北京北分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亿丰恒胜海绵有限公司,北京北分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257号申请人:北京亿丰恒胜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北七家村东。法定代表人:王录铭。被申请人:北京北分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6号26幢2层202-2021。法定代表人:常兰玉。申请人北京亿丰恒胜海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北分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亿丰恒胜海绵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分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400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北京亿丰恒胜海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亿丰恒胜海绵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分创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400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