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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执12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樊淑梅与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海鲜大世界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淑梅,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海鲜大世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2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樊淑梅,女,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被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海鲜大世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经营者:韩扬,该个体工商户业主。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银劳人仲裁字[2016]14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4100元(含执行���50元),未执行标的41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海鲜大世界已搬离原住所地,实际经营者韩扬下落不明,且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及实际经营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及实际经营者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银劳人仲裁字[2016]145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白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