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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华与葛和凯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华,葛和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6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华,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葛和凯,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峰,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华因与被申请人葛和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19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华申请再审称,葛和凯系持英国护照的非中国公民,依照相关规定,类金融公司严禁外籍人士投资,故凯沅财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不合法。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葛和凯辩称,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不同意陈华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一审法院作出(2016)沪0101民初19893号民事判决后,陈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本院于2017年2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本案按陈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节事实,有(2017)沪02民终1768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院审查中,葛和凯提供户籍证明及身份证证明其具有中国国籍,陈华对上述材料无异议,但坚持认为葛和凯持英国护照进出中国。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华向葛和凯出具的收条载明,收到葛和凯代为出资款160万元。一审法院依据收条内容、双方协议约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认定该160万元并非葛和凯对陈华附条件的赠与,据此陈华应予返还,该认定并无不当。陈华在再审申请中主张的葛和凯身份情况及公司设立情况,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对上述160万元性质的认定及处理。陈华以此为由主张再审本案,理由难以成立。综上,申请人陈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蒋 晴审判员  高中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冬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