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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执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刘晓、肇庆长亨码头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肇庆长亨码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妮容,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肇庆长亨码头物流有限公司(原名高要市长亨码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上塘村水留仙。申请执行人刘晓与被执行人肇庆长亨码头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72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晓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杨秀英(公民身份证号:)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期间,其申请对杨秀英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晓申请对杨秀英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秀英的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傅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廖国良书 记 员 唐 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