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饶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丹,刘福初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财保125号申请人:饶丹,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被申请人:刘福初,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人饶丹与被申请人刘福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保全措施尚未采取完毕,申请人饶丹便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饶丹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彩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