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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2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2015年1月21日,因赌博被武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星、代理检察员韩玉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16时许,武邑县韩庄镇七彩贝贝幼儿园雇佣司机被告人张某驾驶“冀J×××××”号大型普通客车拉载31名儿童及1名教师送学生回家,当行至韩庄村西的公路上被武邑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人数为17人,实际载客33人,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以上事实,有证人张某、芮某、李某1证言,处警视频(光盘)、查获经过、超载人员名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报告、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亦供认不讳。被告人受行政处罚情况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以上均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悔罪,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到被告人的超载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雅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