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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梁小勇、梁静、耒阳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梁小勇,梁静,耒阳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875号申请执行人:陈勇,男被执行人:梁小勇,男被执行人:梁静,女被执行人:耒阳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勇与被执行人梁小勇、梁静、耒阳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车辆等登记,现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 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