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志元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郸城财鑫特种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河南志元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郸城财鑫特种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917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负责人张少杰,行长。被执行人河南志元食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远,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远,董事长。被执行人郸城财鑫特种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其民,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嵩山路支行与河南志元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郸城财鑫特种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郑民四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志元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郸城财鑫特种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河南志元食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志元食品有限公司、郸城财鑫特种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0476695.9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