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6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家会与贵州省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会,贵州省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6706号原告:吴家会,女,198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贵州省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兴泰新区民航大道荣御天下1幢11单元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580690502N。法人代表人:叶谷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媛,女,1989年5月20日生,回族,系贵州省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主管,户籍地兴仁县,现租住贵州省兴义市,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吴家会与被告贵州省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0月20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将房屋认购款10000元退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贵州省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家会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理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省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会撤回对被告贵州省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吴家会负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召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