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钻文与彭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钻文,彭红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979号原告:李钻文,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骆文婷,系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红新,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钻文与被告彭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钻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钻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为2960元,保全费2060元,合计5020元,由原告李钻文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吕存阳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刘镇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