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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钻文与彭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钻文,彭红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2979号原告:李钻文,女,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骆文婷,系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红新,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钻文与被告彭红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钻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钻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为2960元,保全费2060元,合计5020元,由原告李钻文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吕存阳人民陪审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刘镇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