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谢昭华、戴诗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昭华,戴诗泉,农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455号申请执行人:谢昭华,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明宏,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诗泉,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农敏清,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谢昭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82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戴诗泉、农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万元及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及执行费9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两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财产进行“四查”“二查”,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82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薛昌生审判员 宋华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 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