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颜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董兰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胡颜山,董兰峰,济南宏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地址:山东省东阿县文化街***号。负责人:王来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锦,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颜山,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绪忠,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兰峰,男,197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宏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锦水街道南土村。法定代表人:韩庆峰,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颜山、董兰峰、济南宏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2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阿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荀玉先审判员 杨曦希审判员 吕伟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