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27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2710苏州市宏兴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曹小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宏兴泰建材有限公司,曹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宏兴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丹枫路389号、399号。法定代表人杭春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兰、曹彦宇,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小敏,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市宏兴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曹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苏0506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曹小敏给付苏州市宏兴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0236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付2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付余款82360元。若曹小敏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须给付违约金5000元,且苏州市宏兴泰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其全部未付款项(包含未到期的)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曹小敏负担。因曹小敏未自动履行该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宏兴泰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曹小敏支付108598元。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标的108598元,执行费152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曹小敏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溪东新村四区10幢302室不动产,该房屋面积62.7平方米,且有共有人祁士林、冯素华、祁秀玲,故暂未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曹小敏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曹小敏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情况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06民初1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