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1526杨金花与陈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花,陈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526号原告:杨金花,女,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俐,阜宁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红,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阜宁县,现住苏州市昆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前进中路***号。原告杨金花与被告陈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杨金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金花负担(原告杨金花已预交)。审 判 长 游 伟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郑文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