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楚家兵与黄怀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家兵,黄怀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922号原告:楚家兵,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有川,全椒县石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怀光,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不详。原告楚家兵与被告黄怀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楚家兵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楚家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家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家兵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