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绛法执字第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任爱兰与王秀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爱兰,王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绛法执字第13号之二申请人任爱兰,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执行人王秀云,女,43岁,汉族,绛县地震局职工,现住绛县。(系王东强之妻)申请人任爱兰与被执行人王秀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绛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秀云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秀云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