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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姜水富、周依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水富,周依清,姜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姜水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东兴,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依清,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姜秀琴,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市区。姜水富与周依清、姜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水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依清、姜秀琴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依清、姜秀琴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有6个,案件标的4528977元。2016年6月21日,本院(2016)浙0881民初2543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姜秀琴所有的浙H×××××小型汽车,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2017年3月29日,本院(2017)浙0881执723号案件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周依清在浙江简一木业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2017年5月19日,本院(2017)浙0881执723号案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依清在浙江江山腾丰木业有限公司享有的投资股权。因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现本院(2017)浙0881执1101号案件对公司资产予以处置,本案对股权处置属于无益处置。因被执行人周依清、姜秀琴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另查明,被执行人周依清、姜秀琴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商品房、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依清、姜秀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