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程刚清、邹文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刚清,邹文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程刚清,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邹文伦,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受理程刚清与邹文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向申请执行人程刚清履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00元。目前,本院已受理邹文伦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有3件,涉及执行标的额:借款本金293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7.15万元。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邹文伦在银行有存款9140元,并已作出(2017)川1402执1319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至本院。本案受偿3047元,其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释明:申请执行人程刚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邹文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4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