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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和x与魏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x,魏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590号原告:和x,女,汉族,1963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xx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魏x,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原告和x与被告魏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和x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和x回起诉。审判员  李亚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亚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