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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9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应秋仙与倪肇聪、谢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秋仙,倪肇聪,谢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9266号原告:应秋仙,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辉,苍南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肇聪,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谢小青,女,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秋仙与被告倪肇聪、谢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秋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秋仙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秋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应秋仙负担。审 判 员 王玲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