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5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徐兴良与高永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良,高永仙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5249号原告:徐兴良,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芬,永嘉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永仙,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徐兴良与被告高永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兴良负担。审判员 徐蓬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亚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