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22执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忠会与彭崇文扶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会,彭崇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忠会,女,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四川省泸定县人。被执行人彭崇文,男,汉族,1955年11月28日出生,四川省泸定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忠会与被执行人彭崇文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彭崇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元,现被执行人主动缴纳了案款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崇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