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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永林与被执行人王红孝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91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红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红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红昌,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永林与被执行人王红孝、王红科、王红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2017)甘1026民初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红科、王红孝、王红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永林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三被执行人返还王永林位于本组陈麻地的承包地1.98亩,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永林称被执行人王红昌同意返还其所占的承包地,让王永林随时去种,撤回对王红昌的执行申请。经法院现场查看,拍照采取相关的执行措施,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王永林与被执行人王红孝、王红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王红孝以每亩每年30元的承包费承包使用王永林承包地0.6亩,一次性支付十年承包费180元(2017.10.20—2027.10.20),由王红孝承担诉讼费24元,执行费167元;由王红科以每亩每年30元的承包费承包使用王永林承包地0.78亩,一次性支付十年承包费234元(2017.10.20—2027.10.20),由王红科承担诉讼费24元,执行费167元;上述承包费及诉讼费、执行费已即时履行。本院认为,(2017)甘1026民初2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和解执行,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永林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甘1026民初2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水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