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6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于雷与刘铁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雷,刘铁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967号原告于雷,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被告刘铁成,男,年龄不详,住巴彦县。原告于雷与被告刘铁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雷于2017年7月13日起诉,因原告于雷不能提供被告刘铁成的准确送达地址,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铁成的准确地址,现因被告信息不详,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退还原告于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玉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鞠鸿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