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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远明与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三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明,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三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民初2640号原告刘远明,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三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兴龙,职务村主任。原告刘远明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三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远明,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三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刘兴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远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借款本息6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因建设村委会办公场所欠付施工人张学金工程款,因张学金屡次催要,无奈之下为解决纠纷,被告决定向原告个人借款6万元,用于偿还应付工程款,同时,协商同意按照月息2%标准支付借款期间利息,2016年1月,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但因资金不足,未清偿剩余应付本息6万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偿应付本息,引发纠纷。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三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辩称,我们不知道借款的事,2016年刘远明、杜宝齐、刘兴义到村部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在镇财政所算帐共计本息199000多元,当时村书记、会计在场一次性给付本金及利息199739元。本院经审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争议事实认定如下: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三道河子村村民委员会因欠付张学金工程款,被告向原告刘远明及刘兴义、杜宝齐借款13000元,用于给付工程款,其中于2012年向刘远明借款6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给付原告借款本息6万元。原告刘远明向本院提供2012年1月10日借条复印件一份、2016年1月25日收条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被告向其借款6万,并约定了借款月息2%,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实原告所诉包括其缴纳的税款;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前述证据均不认可;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前述证据均为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复印件,载明“出票日期2016年1月28日,收款人:刘远明、刘兴义、杜宝齐,金额:199739.00,用途:付三道河子村”,另提供借条复印件一份,载明“今借到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系村借杜宝齐款付建村部工程款,利息归包工队付给,利息每月1200元(村经手付给),款人(被告盖章),经手人刘兴义,2011年11月25日。(另借条上部载有)同意,孙宝林,刘远明”,用以证实该款已支付给刘远明等3人,用于偿还案涉借款本息,且所借款项利息应由包工人给付;原告刘远明对被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可,但认为该款项是支付给张学金的,后由张学金支付给原告。通过被告方提供的转账支票记载,收款人为原告等三借款人,故原告认为该款项支付给了张学金的意见不能成立;且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另一证据借条复印件予以认可,该借条证实另一借款人杜宝齐的借款利息非由被告支付,故该199739元扣除支付给杜宝齐的60000元,其余139739元应为支付给原告刘远明与刘兴义二人,该款超出原借款数额部分,为被告支付给原告与刘兴义二人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刘远明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案涉借款利息的约定、被告在2016年1月28日所偿还借款的分配及被告未给付借款数额,故不能证实其诉讼请求,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刘远明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远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刘远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宇飞附页一、引用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上诉费1300元,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按期交纳上诉状及上诉费视为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